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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 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 转让资格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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