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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 报警程序和方法、三 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还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 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等相应措施,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第三十八条。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且报警 组织人员疏散 第三十九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赶赴现场,接到指令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发生轻微火灾事故且当事人确认不需要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第四十一条、修建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应急救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第四十二条.消防车.艇,在赶赴火灾或者应急救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船,以及行人应当立即避让 不得妨碍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及时处置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而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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