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控制扬尘污染 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固体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采石取土 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条、立法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 公共场所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工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查处工作,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栽种和养护。裸土的绿化和铺装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 港口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专款专用 二 在工程建设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列入评审内容,并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三,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监督实施。第七条.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二 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 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四,将渣土运输作为独立招标部分,面向经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招投标,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挂靠车辆或者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第八条 裸露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 由业主共同负责。三 市政道路.河道沿线 公园绿地的裸露泥地,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 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九条,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一般性要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工地应采用硬质围挡,施工工地实施全封闭施工 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外立面美化应与城市路段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在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二.施工工地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三,对裸露的地面进行覆盖,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或围墙 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 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 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六 进出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水泥 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防止物料抛撒滴漏,七.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 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八,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九,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 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 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房屋建设,修缮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 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 有基坑开挖和土方外运的项目 应当设置自动洗轮装置.冲洗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三.对楼层.脚手架 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四。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好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二,需采取爆破作业的 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防止扬尘扩散。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四 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路面开挖 路面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用湿作法工艺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防尘 四,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且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五。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后应尽快完成土方回填。第十三条、运输防尘要求,运输煤炭 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取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手续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还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手续,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三 运输车辆应当密闭 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确保正常使用,不得超载,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四,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第十四条,堆场防尘要求。堆放煤炭,煤矸石 煤渣 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 保持道路整洁、及时清洗,六。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第十五条.渣土场防尘要求 渣土处置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场内道路应当结合场地规模进行地表标准硬化、并设置道路通行标志,二,进出口设置清洗设施与污水处置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三、配置相应的保洁人员,保证处置场地环境整洁,四,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第十六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城市主干道应当进行洒水.每日不少于4次,并适时进行道路冲洗作业,雨天和气温摄氏5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7,30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气温摄氏5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对市区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作业时应控制作业方式保证洒水充分雾化.四 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停车场.车站、码头 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第十七条.绿化和养护防尘要求.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 应当进行覆盖 三,树池.花坛 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高出的泥土应当及时清除。第十八条.采矿防尘要求,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按规定进行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 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第十九条。监测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条,大气预警制度,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源责任者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制度.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扬尘污染查处情况通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制度,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公众参与制度 举报制度,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并且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或者未专款专用,二,在招标文件中未将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内容列入,或者未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三、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实施监督、第二十五条,拆除工程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一,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二。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三,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实施处罚、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绿化养护行政处罚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及个人的处罚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未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八条、大气重污染天气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行政处分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执行不力、或者在执行中敷衍塞责的 追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