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平台、对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消防设施建设,推动大数据 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 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采用消防设施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智能市政消火栓监管。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联网监测,无人机辅助巡查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消防安全远程监管.相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消防执法责任的依据。第四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第四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受理公众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第四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 消防产品监督等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工程施工.设计单位.三。要求具备自行检。监、测能力的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或者消防安全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实名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