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设置提示说明或者示意图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未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宾馆客房内未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自动排烟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 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 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烹饪操作间未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的.二 烹饪操作间未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的 三.使用瓶装燃气管道供气,未单独设置瓶装燃气间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众聚集场所用餐区使用瓶装燃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使用燃烧性能为易燃性材料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燃烧性能为易燃性材料的,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安排员工集体住宿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营业,使用时对公共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居住建筑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时进行电焊,气焊 气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燃放或者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处罚.第五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规,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