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和引导城市.县城发展的原则、措施,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保障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 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县、区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 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 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发现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 并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受理部门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 现状地形图、四.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第三十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三十六条,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使用性质,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 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第三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人民防空、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 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后,规划条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布.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原因.需要变更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规划条件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拟定该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变更规划条件的、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进行相应变更。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 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工业。仓储物流 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书面申请.2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 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第四十四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但进行危房翻建的除外,第四十五条,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 书面申请,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三,建筑方案。四,村。居 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四十七条、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 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二 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三。建筑方案。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 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第四十九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第五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 不得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五十一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依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重要地块和地标性建筑等重要建设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与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申请听证的 还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第五十四条、建筑高度不足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当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第五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需同时退让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六条。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五十七条。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 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第五十八条,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 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九条、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第六十条。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一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第四节,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第六十二条,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核验 验线合格的,核发验线确认书 验线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放线。并重新组织验线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