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发展战略、统筹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十一条,本市按照下列规定构建城乡规划体系。一.以城乡发展战略为指导,编制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编制重要地块和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要。编制村庄规划.四,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五,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六,根据城市规划编制不同阶段 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相应类型的城市设计,第十二条、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县城。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五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位于镇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位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片区和街区为控制单元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 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和主要出入口方位以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 景观设计 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 第二十二条。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道路交通 给水,排水 供电。电信.供热、燃气 绿化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需要单独编制的教育 文化。体育、旅游 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 消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 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由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编制主体.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应当在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上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二十四条、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城市新区、功能区,产业区等特定区域 可以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特定区域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各阶段 围绕城市整体形态和风貌特色 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等内容编制.并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 高度。色彩 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的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与总体规划一并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第二十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征询等方式。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重点征求片区内群众,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座谈会,三.编制专项规划、除公众征询,专家论证外。还应当重点听取所涉行业协会和单位的意见.或者邀请行业代表,遴选公众代表参与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