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 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鲁建发,1998,71号、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城字.2006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48。1999 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 是指中水的集水 净化处理、供水、计量 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 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审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中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 扩建、改建项目 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 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居住小区,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第七条、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改造规划,限期建设改造,具体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 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对建设。使用中水设施项目的单位 将给予优惠政策,对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项目不按规定整改。擅自停用中水设施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第十条.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2002,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第十一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建成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中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三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具备中水设施运行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第十四条.中水计量应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 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 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 字样.第十六条,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临沂市的中水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第十七条,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停止使用中水设施和配套设施,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21日,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