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边界,突出泉城自然人文特色.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遗存、优化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城市设计、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实行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政府的规划决策专业审议机构,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其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政府的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相关部门 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其人选产生。任期,审议事项范围和议事规则等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 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查询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回应公众意见,及时受理举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