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重大功能布局,城乡开发边界的重大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名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的重大修改,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许可.修改的监督检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告知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管理,国土资源以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配套设施等使用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 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 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依法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依法巡查。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告知有关主管部门,第八十一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 取得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前款第四项内容.属于镇所辖村庄规划区范围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城市、县城 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第八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作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应当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土地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镇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五条.本市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对超越资质进行设计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同时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第八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方便公众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接受举报 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