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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证件无效。由发放上述批准文件,证件的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需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合格后限期补办,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没收实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九十一条 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 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擅自变更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 色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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