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 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山体 湖泊 湿地,名泉 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 划定保护范围 提出管控要求 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 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 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 高度。造型 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 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 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 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 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 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