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 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 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河。城 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 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 湿地 名泉.河道水系 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 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 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 拆除 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 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 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 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统筹规划.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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