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 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 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 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 水利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 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 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 改造、拆除 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 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 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 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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