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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 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 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河 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 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园林绿化、水利.林业 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 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 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 风景名胜区、公园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 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 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实行生态隔离 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 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 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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