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 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 湖。河 城 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 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 名泉 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 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 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 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 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 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