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 尊重城市自然基底 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 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 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 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 湿地.名泉 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 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 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 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 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 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 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 降低建筑密度 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统筹规划 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 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 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