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 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 商埠,文物保护单位 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 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 湿地。名泉,河道水系 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 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 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 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 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 大明湖,泉群,古城 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地段 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 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