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 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 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 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 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 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 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 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 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 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 拆除,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 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七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 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