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 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 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 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 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其规模 高度 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 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 拆除.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 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 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