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 河流 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 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山体 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 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 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其规模.高度 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 拆除,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统筹规划.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 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