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 河 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 林业,农业 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 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 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其规模 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 大明湖。泉群 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 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 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