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第五十一条,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一。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或者虽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又不自行拆除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以及违法收入和建设工程造价、依照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整体施工并在建筑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的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三条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当事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十四条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 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移位的 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施工图审图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成果文件,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合同约定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合同约定收费的。按国家行业收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七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组织编制相关城乡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相关城乡规划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各类规划许可证 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各类规划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规划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