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符合国家和省等有关设计标准.规划条件.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依据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三,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初验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小型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二 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布局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 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 三 建设用地出入口.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及规模、用地内主要道路及管线布局,场地竖向标高,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总体布局。规模及道路。管线控制标高等,五。规划条件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零星,小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厂房,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座谈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 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尺寸。规格等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等的 不得批准.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第三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 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上重建,改建。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民生产.生活产生噪音,粉尘、光污染等不利影响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公示和意见反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限.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建设工程验线包括建筑工程验线和市政工程验线。建筑工程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 市政工程项目和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初验。不需要复验、需要实行复验的建筑工程在完成基础施工.开始地面建筑施工之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平面和高程坐标复测,在取得复测资料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使用性质一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时 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