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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 域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第五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加大交通,水利。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 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共建共享,加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均衡化配置。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尊重历史和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水域.湿地等生态基础设施以及耕地。海岸带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确保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研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上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有关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创新规划方法和管理手段,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 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 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 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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