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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按所挪用资金数额的10、20.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房屋评估机构与拆迁人互相串通 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服务,吊销房屋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应当裁决而未经裁决便实施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而实施强制拆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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