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拆迁评估第四十七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制定.并每年定期公布、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第四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拆迁人可以委托其他省。市。二级以上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外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第五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两种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五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报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没有房产评估机构的边远县。镇的房屋拆迁评估,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估价 并按此房屋估价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