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拆迁纠纷与裁决第五十二条,在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被拆迁人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住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第五十三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 事实与理由,四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第五十四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身份证明和住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十五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三.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原因.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 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可以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第五十八条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先行办理公证。保全证据.并提前通知当事人。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