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户型 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虽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新建房屋 或者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及其附属物。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用地性质或者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 拆迁人依法只对确定拆迁范围前的房屋及用地性质和租赁关系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或者以房屋测量机构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当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的电话、水,电.气 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期间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第三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面积,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其安置面积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平均居住面积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 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者拆除后丧失使用功能的 由拆迁双方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申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外国驻华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镇规划不能保留的 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第三十八条.城镇房屋拆迁需要迁移人防,市政等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拆迁人商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批准后、由所有权人按照城镇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第三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置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并由拆迁人送当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重新登记发证,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并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与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款进行比较后。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第四十条.拆迁租赁住房的 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四十一条。拆除国有单位公有住宅房屋和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前款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拆除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由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划拨土地的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等有关费用,第四十二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重建或补偿.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等抵押人清偿债务后 方可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在等待调换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除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调换期限及纳税情况等因素,按照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实行作价补偿的.在拆迁期限内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房产补偿总金额的3。5,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拆毁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房屋的管理.及时清除残土污物,回收旧料、第四十五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按提前天数给予一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 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的、搬迁费用是指设备搬迁 安装费用 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