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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单位资质管理第二十六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 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相应等级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区外房屋拆迁单位进藏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和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获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同时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可以自行拆迁、没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将拆迁委托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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