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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单位资质管理第二十六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 市,行署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相应等级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 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核发 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外房屋拆迁单位进藏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和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 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同时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可以自行拆迁。没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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