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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单位资质管理第二十六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向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相应等级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外房屋拆迁单位进藏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和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同时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可以自行拆迁,没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将拆迁委托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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