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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单位资质管理第二十六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相应等级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 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外房屋拆迁单位进藏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和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同时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可以自行拆迁、没有房屋拆迁资质的 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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