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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单位资质管理第二十六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相应等级的 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区外房屋拆迁单位进藏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和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拆迁人。同时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可以自行拆迁 没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将拆迁委托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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