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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单位资质管理第二十六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 市 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相应等级的 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的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区外房屋拆迁单位进藏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和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同时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可以自行拆迁、没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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