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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镇 包括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边贸口岸和未设建制的城镇型居民点,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有利于城镇改造 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从事具体拆迁业务的企业、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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