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镇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城镇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 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对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实行许可制度,对具体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建设中应当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第九条,拆迁人在获得允许拆迁的有关文件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者自行拆迁。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房屋的位置,建成时间.拆迁原因等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被拆迁人登记册。内容包括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所住房屋的建筑指标等,六。有补偿安置的,提供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七,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和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八.拆迁计划、内容包括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 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九,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补偿安置资金预算 补偿资金的落实 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拆迁安全措施等,十 责任承诺书.包括对具体拆迁实施,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办理各项手续。落实安全和环保等措施,妥善处理纠纷等承诺,第十条、拆迁人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价值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具体期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 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证明 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拨付,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批准文号。拆迁人,建设项目名称,补偿方式 安置地点.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30日内被拆迁人无异议的,可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有异议的 应当向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协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拆迁 本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所规定的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第十三条.拆迁范围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工程。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以及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户型、楼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结算方式和期限,三、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各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 包括代管房屋,的有关资料先行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并报经批准拆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拆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权人出走 遗弃或者下落不明、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公民个人代为管理的房屋,第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三。四。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安置用房或者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楼层及水.电,气等生活设施情况,二 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的 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同意延期的 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同意延期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获准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将变更后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中断以及影响排污 阻断交通等行为.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和房产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要求转让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拆迁项目涉及被拆迁人户籍迁移的.由被拆迁人持拆迁单位出据的拆迁证明 新居住地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按转移户籍的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涉及子女入学的,凭新办户籍.新居住地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依法进行安全评估,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专业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要求,五,安全措施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有重大危险源检测 评估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七,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