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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表四、二 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 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市政 测量图.建筑,市政 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 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1,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资金法定证明,2、个人自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施工图。第十五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一,申请人持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二,规划部门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 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附表五,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附表六 三、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 附表七、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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