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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五 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 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 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第十一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一 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三,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表二。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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