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及管线工程,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及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行政行为。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者是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未依法编制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第七条 对自有用地,且不改变用地性质或者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批程序.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二 符合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三、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市、行署.县,市 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