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县规划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城市雕塑 城市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和实行城市土地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办法,由当地规划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规划批准后的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变更申请人或者需要改变原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所称法定工作日数均指连续计算的工作天数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系统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办法,由相应主管部门参照本规程执行 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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