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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 市,县规划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当地实施细则、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和实行城市土地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办法、由当地规划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经规划批准后的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变更申请人或者需要改变原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本规程所称法定工作日数均指连续计算的工作天数。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系统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办法,由相应主管部门参照本规程执行。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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