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审批时限及其他要求第二十条,大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的、应当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别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分别延长15个法定工作日,中、小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上款证书的、应当分别在8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服务时间和社会公示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审批时限内。第二十一条,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要求不应当予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在15和8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程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下一个规划审批程序的.其相应证书自行失效、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自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在其 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开工建设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规划审批时需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申请取得书面意见并向规划部门提供,第二十四条 所有交给申请人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图纸,均应当有规划部门的审查专用章或者规划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必要的签字。否则。规划审批文件无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法定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