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审批时限及其他要求第二十条,大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 应当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别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分别延长15个法定工作日,中.小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上款证书的、应当分别在8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服务时间和社会公示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审批时限内、第二十一条,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要求不应当予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在15和8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按本规程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下一个规划审批程序的,其相应证书自行失效,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自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在其。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开工建设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规划审批时需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申请取得书面意见并向规划部门提供,第二十四条.所有交给申请人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图纸 均应当有规划部门的审查专用章或者规划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必要的签字、否则,规划审批文件无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法定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