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审批时限及其他要求第二十条。大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当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别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分别延长15个法定工作日,中.小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上款证书的。应当分别在8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服务时间和社会公示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审批时限内。第二十一条.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要求不应当予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在15和8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程核发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下一个规划审批程序的.其相应证书自行失效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自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在其.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开工建设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规划审批时需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申请取得书面意见并向规划部门提供。第二十四条。所有交给申请人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图纸,均应当有规划部门的审查专用章或者规划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必要的签字。否则.规划审批文件无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法定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