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审批时限及其他要求第二十条,大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当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别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分别延长15个法定工作日 中 小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上款证书的,应当分别在8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 建筑设计等技术服务时间和社会公示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审批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要求不应当予以批准的建设项目 规划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大城市和中 小城市分别在15和8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按本规程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下一个规划审批程序的。其相应证书自行失效,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自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在其.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开工建设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 规划审批时需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申请取得书面意见并向规划部门提供。第二十四条.所有交给申请人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图纸,均应当有规划部门的审查专用章或者规划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必要的签字,否则,规划审批文件无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法定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