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工程交工验收15.0,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15,0.2,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确认下列内容、1,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设计文件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 15。0.3,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下列竣工资料、1,管线敷设竣工图,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文件。3,工程洽商记录.4。材料、管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书 合格证及设备说明书,5.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其内容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1、管沟开挖检查记录,2、管线下沟,回填质量检查记录,3。管线焊口组对及焊缝外观检查记录、4.管线.弯头.连头检查记录表.5,焊口返修质量检查记录表。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7、管线工程隐蔽检验记录.8、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9.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河渠质量检查记录、10 穿越管线水下稳管检查记录、11、穿越管线就位检查测量记录 12 跨越混凝土墩、塔检查记录。13,跨越索塔施工检查记录,14,管线清管.测径记录。15,压力试验及通球扫线检查记录.16.防腐补口、补伤剥离强度试验报告.17。管线防腐补口质量检查记录表.18、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漏记录、19,阴极保护检查记录。20 水工保护工程检查记录表,21.回填土夯实检查记录。22.焊缝无损检测报告、23,焊缝无损检测复探报告,15 0,4.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