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工程交工验收15 0,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15、0,2,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设计文件的规定、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15 0,3,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下列竣工资料.1.管线敷设竣工图。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文件,3.工程洽商记录。4,材料.管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及设备说明书.5、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其内容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1。管沟开挖检查记录 2.管线下沟、回填质量检查记录。3、管线焊口组对及焊缝外观检查记录。4,管线、弯头.连头检查记录表 5.焊口返修质量检查记录表.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管线工程隐蔽检验记录、8.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9 管线穿越公路.铁路 河渠质量检查记录,10 穿越管线水下稳管检查记录 11。穿越管线就位检查测量记录.12、跨越混凝土墩、塔检查记录,13。跨越索塔施工检查记录.14,管线清管,测径记录、15.压力试验及通球扫线检查记录。16。防腐补口,补伤剥离强度试验报告、17,管线防腐补口质量检查记录表 18,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漏记录 19、阴极保护检查记录、20、水工保护工程检查记录表,21,回填土夯实检查记录,22、焊缝无损检测报告,23。焊缝无损检测复探报告、15、0。4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