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工程交工验收15、0 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15.0 2。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设计文件的规定、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15,0、3,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下列竣工资料 1.管线敷设竣工图,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文件.3。工程洽商记录,4。材料,管件 设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及设备说明书、5、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其内容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1、管沟开挖检查记录、2。管线下沟 回填质量检查记录,3、管线焊口组对及焊缝外观检查记录.4 管线.弯头,连头检查记录表。5,焊口返修质量检查记录表.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7 管线工程隐蔽检验记录.8.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9.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河渠质量检查记录、10.穿越管线水下稳管检查记录,11。穿越管线就位检查测量记录、12。跨越混凝土墩,塔检查记录。13,跨越索塔施工检查记录,14。管线清管.测径记录 15、压力试验及通球扫线检查记录 16 防腐补口.补伤剥离强度试验报告。17 管线防腐补口质量检查记录表,18,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漏记录.19 阴极保护检查记录,20、水工保护工程检查记录表.21,回填土夯实检查记录.22。焊缝无损检测报告,23。焊缝无损检测复探报告.15 0,4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 监理等单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