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总包.禁止转包.负责总包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负责分包的施工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并对其质量检测数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二.符合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 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并提供有关使用 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和处理.同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