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总包.禁止转包,负责总包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 负责分包的施工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并对其质量检测数据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二。符合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第二十五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和处理 同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