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检测第六条.昆明市。县,市 区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所用的建筑构配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 通讯 水利、电力 冶金,化工,市政等专业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部门专业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非专业性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及各种外加剂以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进行抽查。四,审核工程质量的保证资料和技术资料。五.负责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 参与评定本地区的优质工程,市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协调,督促和处理本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检查县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二。统一对全市建设工程优良等级进行核验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必须持有省或者省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同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合格证书 并到市建筑业管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后,方能按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法定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