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保修第三十条。本市建设工程除工程基础,承重结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使用期确保安全使用外.其余部分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民用与公用建筑 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土建工程的面层。门窗等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三 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五、其它特殊的应保修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三十一条、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按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对施工单位.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对用户、保修期限从房屋建设开发企业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的。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自行为用户保修.第三十二条,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质量返修费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事故 以及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保修范围,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