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保修第三十条。本市建设工程除工程基础。承重结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使用期确保安全使用外。其余部分实行保修制度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民用与公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土建工程的面层.门窗等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五.其它特殊的应保修的工程 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三十一条,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按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对施工单位。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对用户.保修期限从房屋建设开发企业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的、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自行为用户保修.第三十二条、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 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质量返修费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事故 以及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不属于保修范围,第三十三条,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 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