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保修第三十条.本市建设工程除工程基础.承重结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使用期确保安全使用外.其余部分实行保修制度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民用与公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土建工程的面层、门窗等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五。其它特殊的应保修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三十一条,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按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对施工单位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对用户.保修期限从房屋建设开发企业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的.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自行为用户保修,第三十二条.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质量返修费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事故。以及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保修范围,第三十三条、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