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规定报建和组织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第十三条、房屋建设开发企业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在工程竣工和房屋出售,出租前、应当负责成品的保护和管理,保证所出售、出租的房屋符合设计要求。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开发企业应当认真搞好售后服务和房屋管理.及时制止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行为 负责受理用户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对所出售房屋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按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负责组织保修和维修。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的 应当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委托监理单位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施工中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评定质量等级合格方可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