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规程 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并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有关设计资料的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工程的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 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承担因勘察设计原因产生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第十九条,对本市重点工程 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 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一般工程,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员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检查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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