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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并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有关设计资料的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 参加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承担因勘察设计原因产生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施工 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第十九条.对本市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 新结构的工程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一般工程,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员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检查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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