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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并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有关设计资料的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承担因勘察设计原因产生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的生产厂家.第十九条.对本市重点工程 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一般工程,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员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 检查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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