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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含房屋建设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选择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的,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经工程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四。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五。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也不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的 六。对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置之不理的 七、负责供应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的,八,为施工单位强行指定建筑材料 构配件生产厂家的,九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报告的、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二 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 三、在工程监理中从事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经营活动的,四,转让监理业务的。五,因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勘察设计费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越级设计,无证设计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设计方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按规定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二,转包工程的、三.发生质量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和不及时处理的 四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 质量评定标准 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五,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 六.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第三十八条,保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保修.逾期不保修的,由质量管理单位指定其它施工单位修理.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并可处保修单位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法定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数据的、分别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实施。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按照管理权限执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二,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三.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第四十三条,拒绝 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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