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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八条、设立风景名胜区 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划分为三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 县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应当降级或者撤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原审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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