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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八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景物的观赏 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划分为三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 因情况变化。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 应当降级或者撤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原审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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