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划分为三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 评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 县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应当降级或者撤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原审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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