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申报列级 组织编制,鉴定及按规定权限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三。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 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五、归口管理风景名胜区及其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并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三,对本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开发 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审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五、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六,负责负景名胜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 食宿、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经批准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收到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天内给予答复.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都应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未按规定清扫.清运和处理的,由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有偿代为清扫 清运和处理,设在风景名胜区水源、水体附近的接待,娱乐设施,所排废水必须进行截流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依托风景名胜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使用风景名胜区内道路。供水 排水、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交纳风景名胜区设施维修费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和风景名胜区设施维修费的收取、使用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风景名胜区游览票价实行国家定价。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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