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 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 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的.三。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擅自进行建设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越权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损毁景物 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 葬坟的。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 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责令改正或者吊销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外。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不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破坏景区游览秩序的。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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