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的、三,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越权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损毁景物,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的.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除责令改正或者吊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外。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破坏景区游览秩序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