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 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 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的.三.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越权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损毁景物。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 葬坟的,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责令改正或者吊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外、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不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破坏景区游览秩序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 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