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和历史风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健全保护制度 落实保护措施,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处和有关景点、应当设置保护说明和标牌,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 都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任意改变其形态,第十三条.风景名胜景区及其外围地带,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三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 是指直接供人游览.观赏的各游览区域以及需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内、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树立界桩标明 第十四条,属国家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建在风景名胜区内。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单位和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规章制度。保护好植物生态环境,禁止采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间伐更新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经调查鉴定后,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说明,严加保护 严禁砍伐。移植.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 方能定点限量采集,并不得损坏林木和景观,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和过度利用,禁止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应当严加保护 在一 二级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开山采石 挖沙取土和葬坟、风景名胜区景区内的工程建设.禁止就地取用建筑材料。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动物及其栖息地应当严加保护,禁止伤害或者捕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禁止引入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