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确.定第十二条、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三 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七 名人故居.八 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第十四条。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