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确,定第十二条,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七.名人故居.八 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第十三条,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第十四条、建筑的所有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 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五条.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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