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 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 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 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 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 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