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 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 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 影像等资料。五 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 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 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 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