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和区 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二 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 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 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 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 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迁移 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 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