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 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 影像等资料。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 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 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 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