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 理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 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风貌建筑转让 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 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 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