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 市和区 县财政预算资金.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 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 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 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