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二 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 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 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 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 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 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