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 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 专款专用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 影像等资料,五.迁移 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鼓励 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 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