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 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 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 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 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 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 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 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