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 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 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 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抢救修缮、拒不抢救修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抢救修缮.所需合理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未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擅自施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迁移 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 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妨碍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施工的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碍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规划.市容环境卫生 公安、工商、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审批权限 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