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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条,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在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者统一规划 自行建设村民住宅社区建设,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五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 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五十四条、在乡.村规划区外不得进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建设,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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