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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临时建设第六十条,在城市 镇和乡 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需办理临时用地的 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六十一条。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 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 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第六十二条,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 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镇和乡 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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