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 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 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 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相关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开发区 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 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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