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条。旧城区的改建 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城乡建设和发展 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以下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一。建,构 筑物工程,二.道路、桥梁,管线 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三,广场.停车场 公共绿地建设,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五,城市雕塑、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 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第三十五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与上述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第三十七条.城市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交通,能源、国防,人防工程 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规划许可.第三十八条、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