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 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质量实施精准管控.标准化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机构可按规定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别 复杂程度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差异化,双随机的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督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测 检查活动、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 一是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 随机确定受检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建设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建设工程时.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 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诚信扣分处理、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四 监督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 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1。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中止施工建设工程恢复施工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附表,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对建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实施质量监督,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 逐步推进网络登记 资料提交,问题反馈等信息化实时监督模式 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工作计划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对受监建设工程进行监督交底。并在第一次进入现场后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依据建设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督依据 监督方式.抽查重点及监督联系方式等。并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抽查重点应包括涉及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节点,在监督过程中,涉及重大结构及使用功能变更或设计方案调整较大建设工程 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工作计划。确保有效监督.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随机进行抽查.二.监督人员应重点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建设工程质保资料,验收资料签署、出具合格文件情况进行抽查,第四章.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随机进行抽查,二.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三,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四.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在涉及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部位。基槽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隐蔽验收、外墙节能。幕墙 钢构、子分部工程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监理单位通知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根据建设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责任主体的诚信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动态监督。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监督机构除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现场抽测 可按规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抽测重点是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 规模 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三,经抽测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四,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 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下监督机构可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一 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通知监督机构,且擅自隐蔽的项目。二,未组织分部.子分部验收或分部,子分部验收不合格且擅自隐蔽的项目。三,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擅自施工部分 四。质量监督抽查介入前已施工部分.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 资料 进行抽查.对住宅工程还需抽查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治理相关资料、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三,对有关建设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在验收时。验收前。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发现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有影响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 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每栋楼的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第二十七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每栋楼的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载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公告牌设置时间不少于5年,第二十八条,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前应将公共区域。外立面 楼梯间,电梯厅,楼栋大厅 公共走道。地下室。装饰完成、消防系统及电梯达到使用条件 其余部分应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成、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措施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应签发、暂停施工通知书.附件3,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主管部门给予信用扣分.四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拒绝整改并未回复的,监督机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诚信扣分.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完成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经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齐备。三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以及影响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已经整改完毕.四,监督机构要求建设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建设工程概况,二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包括监督抽测、情况 四,质量文件,资料 抽查情况,五、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六.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一。卷内目录,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备案表.含见证取样授权书,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告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六 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七、监督抽测记录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八、中止。停、复工通知书。九。地基验槽记录,十、地基处理.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三 其他子单位。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及回执单,十五,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十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十八,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九,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 自评报告及评估报告,二十,其他质量文件.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盒尺寸标准 装订统一。整齐牢固、应符合相关规定.便于保管与查阅,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一,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书。附件3、二。主管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签发,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四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适用范围.处理范畴 调解途径。办结时限。按照 成都市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及优质示范工程培育第四十一条、结构优质工程评选按照。成都市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第四十二条.优质示范工程应在结构优质工程培养基础上进行推荐。可采取现场观摩的形式对突出工程项目先进做法进行推广.第十二章,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备案、质量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诚信管理记录等工作。第四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备案、登记.记录 意见等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 运用信息化平台逐步推行无纸化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一.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二,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参与建设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成绩及诚信情况进行通报 三。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建设工程质量中有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和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需要。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抢险救灾建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五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1,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接你单位提交的.项目.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经审核符合中止施工条件,同意中止施工、自.年 月,日起。我单位将中止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你单位应做好中止施工期间的相关质量保障措施。监督组长,签字 监督机构章.年。月。日签收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接你单位提交的,项目 恢复施工质量监督申请、经审核符合恢复施工条件,同意恢复施工、自 年、月。日起。我单位将恢复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你单位应做好恢复施工的相关质量保障工作、监督组长.签字.监督机构章,年。月、日.签收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暂停施工通知书NO,JC、你,单位.行为 违反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暂停施工。接收调查。听候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年、月 日.当事人.签章。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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