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 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法审批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