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 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 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