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违法审批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 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