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 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 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