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 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