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 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