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