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 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 新区建设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 配套建设,城市各种管线 杆线,绿地 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集资 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 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