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各种管线,杆线、绿地.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 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 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从事城市道路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 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