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 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 配套建设 城市各种管线 杆线 绿地,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 监理和保修制度,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 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 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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