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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各种管线。杆线,绿地 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同步建设、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 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 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 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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