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各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由该工程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容,园林.供电。通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等级标准予以安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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