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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 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 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 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 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五 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 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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