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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 测量标志 消防栓 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 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 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二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 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 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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