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 维修 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 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 各类检查井 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 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 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 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