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 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 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 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 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 三日,五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