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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 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 广场 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 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 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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