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 维修 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 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 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 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 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 及时清运渣土、四 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