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 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 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 维修外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