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 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 应当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 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 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 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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