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 主干道的车行道。二 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 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 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 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 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 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