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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 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 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 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 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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