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 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 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 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 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